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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建筑施工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,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
作者:admin  日期:2022/5/25 13:38:20 人气:108 标签:

施工方在结算工程款时被扣掉一部分质保金该怎么做账?如何确认收入?

解答:

本问题涉及到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的处理。

一、增值税处理

对于扣除一部分质保金,增值税方面涉及到开票不同有两种情况。

1.后开具发票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)第四条的规定,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,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、保证金,未开具发票的,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、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

因此,施工方的增值税处理:

(1)工程价款结算时,未开具发票的,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,不需要申报纳税。

(2)未发生质量缺陷,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,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。

(3)发生质量缺陷,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,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,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,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。

(4)发生质量缺陷,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,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,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,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;超额索赔部分,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,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。

2.先开具发票的

工程价款结算时,连同质保金在内按照总工程价款一并开具发票的,则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,需要在发票时申报纳税。(政策依据:财税[2016]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)

二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75号)第二条的规定,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,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,应采用完工进度(完工百分比)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。

因此,由于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发包人预留的资金,对应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经确认,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在工程价款结算所在年度确认。

1.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,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,属于债权转化为货币资金,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。

2.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,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支出,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;如果未承担维修责任,被发包人扣除或者索赔的金额,根据相关凭据,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
(三)会计核算

对于建筑施工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,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,同时也要区分企业是先开发票还是后开发票。

(一)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

1.先开具发票的

(1)工程结算时,扣除质保金:

借:银行存款/应收账款—质保金等

贷:工程结算

     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同时,预计可能发生的保修成本:

借:销售费用

贷:预计负债

(2)质保到期后,被业主扣除质保金的:

借:营业外支出

贷:应收账款—质保金

(3)质保期到期收到返还的质保金:

借:银行存款

贷:应收账款—质保金

(4)质保期间发生的保修支出:

借:预计负债

     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
贷:银行存款等

(5)剩余的保修费在质保期结束时冲回:

借:销售费用(红字)

贷:预计负债(红字)

2.后开具发票的

(1)工程结算时,扣除质保金:

借:银行存款/应收账款—质保金等

贷:工程结算

     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(结算部分)

      应交税费-待转销项税额(质保金部分)

后续的保修费预提、实际支出以及扣除质保金的会计处理,与前面的“先开具发票”是一样的,不再赘述。

(2)收回质保金,开具发票或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,按实际结算的质保金计算增值税,产生纳税义务:

借:应交税费-待转销项税额

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(二)执行新收入准则的

执行新收入准则后,主要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,同时对于质保金可能发生不能全额收回的可能,应按照可变对价处理。

1.先开具发票的

(1)工程结算时,扣除质保金:

借:银行存款/合同资产—质保金等

贷:合同结算-价款结算

      合同负债-质保金(可变对价)

     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(2)质保期内发生保修支出:

借:销售费用

     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
贷:银行存款等

(3)质保期内,预估收款的可能性增加的:

借:合同负债-质保金(可变对价)

贷:主营业务收入

预估收款可能性降低的,做相反分录,直至将“合同负债-质保金(可变对价)”冲减为0为止。

(4)质保到期:

借:银行存款/应收账款

贷:合同资产-质保金

同时,将“合同负债-质保金(可变对价)”余额冲平:

借:合同负债-质保金(可变对价)

贷:主营业务收入

2.后开具发票的发票

后开具发票的,在会计核算时,只是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确认需要先计入“应交税费-待转销项税额”;在质保金到期时按照实际收款金额,重新计算并转入“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”。

四、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

质保金的税会差异很大,企业一定需要分清楚税会处理的差异,并仔细进行纳税调整,避免出现税务风险。

来源:轻松财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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